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张宜元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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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139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张宜元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张宜元;周小枚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139号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3组。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宜元,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周小枚,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宜元、周小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冉成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谭 慧书 记 员 刘 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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