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梦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3民初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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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民初3150号案件名称
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梦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梦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3民初3150号原告: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益昌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东水,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梦真,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梦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鲁双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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