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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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16号案件名称
杨旭、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旭;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黄雪英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16号申请人:杨旭,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担保人:黄雪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1号楼2层0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21AB46。法定代表人:赵帅。被申请人: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11号楼2层0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4560139J。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被申请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1号楼1层1-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2646912Q。法定代表人:唐彬。申请人杨旭诉被申请人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旭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黄雪英自愿以其坐落于东湖区的房产(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45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旭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5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黄雪英所有的坐落于东湖区的房产(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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