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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岭、张巨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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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10号
  • 案件名称

    李洪岭、张巨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洪岭;张巨路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岭,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张巨路,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岭与被执行人张巨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明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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