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郝春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24民初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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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24民初2239号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郝春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泰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郝春光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24民初223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泰来县先锋街一委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7496956921。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庆玲,黑龙江东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春光,男,成年人,汉族,个体,住泰来县。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热力公司)与被告郝春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达热力公司以与被告郝春光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奚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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