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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郝春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24民初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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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24民初2239号
  •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郝春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泰来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郝春光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24民初223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泰来县先锋街一委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7496956921。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庆玲,黑龙江东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春光,男,成年人,汉族,个体,住泰来县。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热力公司)与被告郝春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达热力公司以与被告郝春光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泰来县兴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奚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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