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哲夫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7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728号案件名称
武哲夫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武哲夫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728号 被执行人:武哲夫,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本院在执行武哲夫诈骗罪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0元并退赔被害人110000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已扣押被执行人武哲夫所有黑色路虎吉普车(车牌号:辽A×××××)一辆,车辆尚在公XXX未移交,拟进行评估拍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哲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华 执行员 谈建环 执行员 赵洪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成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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