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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道晖化工有限公司、常文桥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冀1025民再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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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冀1025民再7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道晖化工有限公司、常文桥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道晖化工有限公司;常文桥;吉振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025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河北道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平舒镇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061684223X。法定代表人:吉振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常文桥,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振红,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再审申请河北道晖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文桥、吉振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冀1025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道晖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再审期间与被申请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不损害他人利益,现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道晖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赵占海审 判 员  李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景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源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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