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田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民终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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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民终1910号案件名称
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田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田晓霞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民终1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赵喜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华,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晓霞,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付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田晓霞对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无意见。本院认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请求,对方当事人无意见,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刚审判员 李 冲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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