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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全宏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督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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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督69号
  • 案件名称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全宏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全宏华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督69号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男,1990年5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艺珍,女,1989年4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全宏华,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系衡阳市石鼓区。申请人衡阳市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宏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407民督6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8元,由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晓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 娉书 记 员 雷睿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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