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庆、姜元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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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167号案件名称
李福庆、姜元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福庆;姜元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16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庆,男,196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姜元义,男,1973年1月3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庆与被执行人姜元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21)辽0211民初467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已经部分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民初4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子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秀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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