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魏都叁六九百货超市、许昌市建安区道盛日用百货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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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076号案件名称
许昌魏都叁六九百货超市、许昌市建安区道盛日用百货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昌魏都叁六九百货超市;许昌市建安区道盛日用百货批发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076号原告许昌魏都叁六九百货超市,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长青街金祥小区**楼东起第1间门面。经营者魏喜英,女,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道盛日用百货批发部,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中原国际农产品物流中港******。经营者袁红杰,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许昌县。原告许昌魏都叁六九百货超市诉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道盛日用百货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6时在本院尚集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许昌魏都叁六九百货超市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魏都叁六九百货超市承担。审 判 员 张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哲书 记 员 闫诗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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