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车民、牛俊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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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70号案件名称
冯车民、牛俊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冯车民;牛俊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1民初370号原告:牛俊岭,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004010010。被告:冯车民,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7210014。原告牛俊岭诉被告冯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牛俊岭负担。 审 判 员 李 瑜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伟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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