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礼、姜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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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2220号案件名称
董志礼、姜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董志礼;姜鹏;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颜立和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董志礼,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姜鹏,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事处米山路156号。法定代表人:裴金成,经理。被执行人:颜立和,男,195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董志礼、姜鹏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颜立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义务,执行费56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6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力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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