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松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38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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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386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松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松;王培;侯广松;杨莎莎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3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法定代表人王芙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唐娜娜,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松,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培,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侯广松,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中区。被执行人杨莎莎,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松、王培、侯广松、杨莎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王松、王培、侯广松、杨莎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10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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