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飞、张小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9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970号案件名称
王雪飞、张小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雪飞;张小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3民初970号 原告:张小芹,女,1990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雪飞,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收到原告张小芹诉被告王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后,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2021年8月4日退回),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账户交纳诉讼费用,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诉讼。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或其他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左菊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莹 书 记 员 郑 欢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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