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明竹、涂明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5执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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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95号案件名称
涂明竹、涂明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涂明竹;涂明义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5执295号涂明竹、涂明义:申请执行人涂明竹与被执行人涂明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涂明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明竹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6531.8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涂明义名下银行存款8856.69元,后被执行人涂明义向本院缴纳7675.00元。因被执行人涂明义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剩余10000.00元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该执行款26531.69元向申请执行人涂明竹进行了兑付。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5执29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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