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决定书(2021)陕0831刑初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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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刑初79号案件名称
刘东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决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东鹏案件缘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2021)陕083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乡XX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某某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25日被本院依法执行逮捕,当日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子洲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本院征求被告人刘某某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决》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子洲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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