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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决定书(2021)陕0831刑初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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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刑初79号
  • 案件名称

    刘东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东鹏
  • 案件缘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2021)陕083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乡XX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某某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25日被本院依法执行逮捕,当日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子洲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本院征求被告人刘某某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决》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子洲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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