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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刚、沧州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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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644号
  • 案件名称

    杨福刚、沧州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杨福刚;沧州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刚,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沧州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兴济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7N3H80G。法定代表人:杨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刚与被执行人沧州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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