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高峰、胡家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特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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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特58号案件名称
周高峰、胡家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高峰;胡家香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特58号申请人:周高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XXXXXX,居身份证号码XXXXXX。申请人:胡家香,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高峰、胡家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高峰(甲方)与申请人胡家香(乙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二.协议签订后甲方现场支付拾万元(¥100000.00元),剩余钱款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支付。三、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乘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高峰与胡家香于2021年9月16日经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崔 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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