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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宏、邵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04民初2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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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2474号
  • 案件名称

    宋亚宏、邵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亚宏;邵恒;赵德玲;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04民初2474号原告:宋亚宏,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岐,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臣,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恒,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赵德玲,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第三人: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春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金,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涵,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高密市。原告宋亚宏与被告邵恒、第三人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2021年4月8日原告宋亚宏追加赵德玲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岐、郭德臣,第三人链家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金、荆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恒、赵德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亚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440000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以144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之日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居间代理费损失41000元、保障服务费损失10750元,共计5175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4万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被告与案外人李巍(系原告前夫)经第三人居间介绍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等合同文件,约定被告将其向开发商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坐落于济南市***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房款共计205万,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第一笔和第二笔房款共计144万,并向第三人支付了居间代理费41000元、保障服务费10750元。因被告逾期还贷,2020年5月25日开发商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被告解除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回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应及时配合开发商等单位办理不动产所有证书,但是被告收到通知后却不配合开发商办理,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予以办理,且该房屋已经于2019年9月4日因另案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截止起诉之日仍未解除查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被告邵恒、赵德玲未到庭,亦未答辩。第三人链家经纪公司述称,第三人于2018年6月12日促成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完成居间义务,本次纠纷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被告未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交易房屋被开发商收回,导致本次房屋交易无法继续,纠纷出现后第三人已积极协调沟通,沟通未果,第三人配合法庭调查尊重法院判决。宋亚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房款收条、《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齐鲁银行手机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房屋买卖收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兴业银行客户回单、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表查询件、解除函、电话录音与电子数据内容文字记录、案涉房屋装修照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代理合同、配偶同意出售证明、结婚登记档案查询件、(2019)鲁0103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等,邵恒、赵德玲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对于宋亚宏主张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宋亚宏、链家经纪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邵恒与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取房款收条。2018年6月12日,经链家经纪公司居间介绍,案外人李巍作为房屋买受人与邵恒作为房屋出卖人就案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与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合同,根据协议(或购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取得到房屋面积121.27平方米,出卖人自愿将其中121.27平方米出售给买受人。第一条房屋状况(一)房屋基本状况1、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济南市***,该房屋为楼房。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27层,其中地上25层,地下2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12层,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合同所载建筑面积共121.27平方米……(二)房屋权属情况1、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合同编号为:销售(字)***,填发单位为: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五)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历城支行,剩余抵押金额约(小写)5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元整。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出卖人最迟应于2018年9月10日前办理完毕抵押注销手续。出卖人解押款来源:出卖人利用买受人第贰笔购房款用于还款解押……第二条成交方式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备案证明编号:济经纪0687居间介绍下成交。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一)房款约定1、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总价款为(小写)205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伍万元整。该价格为出卖人净得价,不包含其他费用。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所记载的房屋地址、面积(无论增加或减少)等信息与本合同中记载不一致的,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方,三方一致同意放弃异议的权利,并按照三方分别或共同签署的合同继续履行,不因此追究他方的任何责任。2、买受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小写)35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不高于成交总价格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自行支付。3、买受人于2018年7月5日前将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小写)405000元整,(大写)肆拾万零伍仟元整[不包含前期支付全部定金]以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4、买受人于2018年8月25日前将第二笔购房款人民币(小写)1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以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二)关于房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贷款:买受人以商业贷款方式,申办抵押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于出卖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后拾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手续,该部分款项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小写)61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元整。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买卖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至贷款批准,买受人自行负担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如仍未获得批准或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买受人在接到贷款机构或居间方通知15工作日内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三)买受人拟贷款审批通过且办理完毕房屋所有转移登记后,因买受人个人征信等原因导致贷款机构不能成功放款,以致出卖人无法取得相应售房款的,买受人须在15日内补齐相应购房款。第四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就出卖人暂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实情况,居间方济南链家已据实告知买受人,且买受人已知晓该事实,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待出卖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后买卖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或条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买受人保证其具备在济南市购房和贷款(如需贷款)的资质。第五条出卖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一)出卖人在接到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市各房管局及商品房开发商等单位)通知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拾个工作日内向前述单位提交相关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安置房回迁协议、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合同及纳税发票等),不得无故拖延;出卖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所需的税与费由出卖人承担,并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部门缴纳。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济南市各房管局及商品房开发商等单位)通知出卖人领取该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后,出卖人须在伍个工作日内前往相关单位领取……第六条房屋的交付(一)出卖人应当于收到买受人第一笔购房款当日(请约定时间或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第八条权属转移登记(一)在出卖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后,买卖双方应于买受人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5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出卖人和/或买受人必须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则该方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到场办理;(二)关于户口迁出问题买卖双方协商如下:出卖人应当在签订此合同后10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本房屋相关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出卖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且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出卖人提供的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该房屋被预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三十日的;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6、产权人的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相关继承手续的。出卖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三)买受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且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3、申办贷款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拒绝配合贷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4、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三十日的。买受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向出卖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四)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已有违约责任约定的,若一方违反该条款下约定义务的,则违约责任依照该条款中违约责任处理。(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且该限购政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新的限贷政策且买受人无力一次性交付相应购房款的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六)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七)买卖双方明确,损失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预期可得利益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调查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出卖人保证在还清现有银行贷款的前提下,自本合同签订当日至买卖双方产权转移当日该房屋不会发生抵押、查封等限制产权转移的情况,否则出卖人须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违约金且收到乙方的全部款项须10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乙方……3、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邵恒)是已婚的状态,其配偶(赵德玲)同意出售此套房屋,且已签署配偶同意出售证明的材料,若后期甲方(邵恒,赵德玲)离婚,则甲方(邵恒,赵德玲)需保证各自的配偶配合履行本合同,若离婚后甲方(邵恒,赵德玲)各自的配偶不配合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则甲方(邵恒,赵德玲)承担本合同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亦约定了其他事项;《经纪服务合同》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或见证下就坐落于济南市***室的房屋,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经纪服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丙方提供的居间经纪服务包括:(1)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2)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3)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4)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6)促成交易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买卖合同。2、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3、本次交易应向丙方支付的居间代理费为人民币(小写)41000元整(大写)肆万壹仟元整,其中,由乙方承担人民币(小写)41000元整(大写)肆万壹仟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签订24小时内向丙方支付。第二条保障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丙方提供的保障服务包括:(1)保管与交易相关的产权资料及其他重要材料;(2)协助办理公证手续;(3)协助办理房屋评估手续;(4)协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5)协助办理房屋解押手续;(6)对个人资信状况进行预审查,推荐个性化的银行及贷款产品;(7)协助办理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手续,及时跟进审批进度;(8)告知贷款审批进度;(9)协助发送履约催告函件或告知函件;(10)提供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11)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咨询、推荐服务;(12)及时督促甲、乙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13)协调处理交易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二)本次交易应向丙方支付的保障服务费包括:代收评估费用为人民币(小写)500.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保障服务费人民币(小写)10250元整(大写)壹万零贰佰伍拾元整,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应于本合同签订24小时内向丙方支付……第五条违约责任……3、在居间服务中,丙方因工作疏漏,遗失甲、乙双方相关文件及资料,丙方承担补办手续费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或乙方违反买卖合同或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且丙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用,无须退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则违约方支付该笔费用给守约方……5、甲、乙、丙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合同亦约定了其他事项。《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签订后,李巍向链家经纪公司支付了居间代理费41000元、保障服务费10750元共计51750元。2020年8月20日,宋亚宏、李巍、邵恒与链家经纪公司签订《变更买受方协议书》,由李巍将《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宋亚宏。2018年6月12日,李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邵恒3.5万购房定金。2018年7月2日,李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了邵恒5000元购房款。同日,李巍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了邵恒5000元购房款。2018年7月4日,李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被告共计35万元,同日邵恒向李巍出具收到40万元收据一张,双方当时约定第一笔尾款5000元延后再付;第二笔购房款共计100万元,李巍支付其中15万元后,2018年8月16日、21日,邵恒向其出具了两张合计15万元的收条。2018年8月30日,李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邵恒两笔购房款13万元及72万元。2018年9月3日,李巍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邵恒第一笔购房款的尾款5000元。以上李巍支付给邵恒购房款合计1440000元。案涉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后进行了装修。2020年5月25日,因邵恒逾期还贷,开发商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向邵恒发出《解除函》,书面通知邵恒解除合同、收回房屋。2019年9月4日,案涉房屋因另案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另查明,邵恒、赵德玲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李巍与邵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巍、邵恒、链家经纪公司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以及宋亚宏、李巍、邵恒与链家经纪公司签订的《变更买受方协议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李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邵恒支付了购房款,并向链家经纪公司支付了中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邵恒应积极履行在案涉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后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交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材料等合同义务,但2020年5月25日,因邵恒逾期还贷,开发商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向邵恒发出《解除函》,书面通知邵恒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案涉房屋已经于2019年9月4日因另案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邵恒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邵恒、赵德玲系夫妻关系,邵恒出售房屋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德玲亦签署了《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故邵恒所负债务应属邵恒、赵德玲夫妻共同债务。根据2020年8月20日宋亚宏、李巍、邵恒与第三人签订的《变更买受方协议书》,李巍已将《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宋亚宏,故宋亚宏可以据此向邵恒、赵德玲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宋亚宏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表述为“2018年6月12日案外人李巍与邵恒签订的、后李巍于2020年8月20日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宋亚宏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为准确;因解除权是形成权,应以解除通知到达邵恒、赵德玲时间为解除时间,故本院将解除合同时间确定为公告送达之日即202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宋亚宏请求判令邵恒、赵德玲退还购房款1440000元及资金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宋亚宏主张的资金使用费标准过高,本院仅支持以14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宋亚宏请求判令邵恒、赵德玲按照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410000元。虽然案涉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后已进行了装修,因邵恒、赵德玲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无法继续使用,从而造成了一定的装修费损失,《房屋买卖合同》对违约金亦有约定,即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故宋亚宏主张的该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对此本院应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宋亚宏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酌定支持205000元;宋亚宏还请求赔偿其居间代理费损失41000元及保障服务费损失10750元共计51750元,鉴于上述违约金数额中已经充分考虑到居间代理费及保障服务费损失,故本院不再支持;宋亚宏请求判令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000元、律师费40000元由邵恒、赵德玲承担,因这些费用均系债权实现的费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亦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案外人李巍与被告邵恒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后李巍于2020年8月20日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宋亚宏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7日解除;二、被告邵恒、赵德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亚宏退还购房款144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14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邵恒、赵德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亚宏支付违约金205000元;四、被告邵恒、赵德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亚宏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000元、律师费40000元;五、驳回原告宋亚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原告宋亚宏负担1530元,被告邵恒、赵德玲负担100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宋亚宏负担660元,被告邵恒、赵德玲负担4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胡世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蓓蓓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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