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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张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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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888号
  • 案件名称

    朱虎、张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虎;张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朱虎,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杰,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朱虎与被执行人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张杰支付原告朱虎劳务工资款185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杰支付原告朱虎保全费1620、保险费660元,合计2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张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虎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2.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数份,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财付通账户。3.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7月14日,根据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为保障型保险或者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暂时无法处置。5.2021年9月15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四处躲债,具体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电子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未到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8.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9353.5元,189353.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进荣审 判 员 王国清审 判 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汪生龙书 记 员 徐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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