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斐、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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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449号案件名称
常斐、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常斐;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斐,女,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勋,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京福公路支线8号综合办公楼501室-61。法定代表人:陈丹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丽,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3-32(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陈亨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洋,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常斐因与被上诉人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智能物业公司)、原审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中上诉人诉讼请求主张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未对鉴定费进行查明审理,请求依法改判。二、因被上诉人的违约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的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租户退租,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的租金损失进行认定。现代智能物业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经纬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常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修复原告所购房屋反水水管至厨房能够使用;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水管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墙面地面维修费:38765元,家具电器等财产损失:29800元,出租房屋损失21600元/年,至维修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经纬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房屋,该房屋由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6月1日,原告入住该房屋,购置了家具等生活用品,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对外出租该房屋。2019年9月份开始,上述房屋厨房下水管出现反水情况。2020年1月21日16:00左右,原告再次发现上述房屋出现厨房下水管反水情况,且室内装修及购置的家具物品不同程度被污水浸泡损毁,原告当即向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报修,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上门查看后表示室内下水管道并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不应由答辩人负责维修及承担维修费用。此后,为防止再次反水,原告自行购买了反水截门,由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安排人员为原告进行了安装。双方对损失问题协商未果,故成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反水损害的原因、反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反水维修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就原告申请的反水损害原因的鉴定事项,委托北京检研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14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了鉴定说明函一份,该函件载明:经该中心于2020年9月28日派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涉案房屋厨房排水立管现在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排水立管原堵塞部位现已疏通。室外排水检查井内存在淤积,淤积淹没室外排水管。由于现涉案房屋厨房排水立管已经疏通,现场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终止鉴定。关于涉诉房屋反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反水维修造价的鉴定事项,一审法院委托中特价格评估(天津)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意见,经该公司现场勘查后,出具了涉诉房屋受损财产及室内装潢项损失价格评估计算明细表,评估标的于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金额为12906元。一审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涉案房屋厨房排水立管现在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排水立管原堵塞部位现已疏通。故原告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修复原告所购房屋反水水管至厨房能够使用的诉讼请求现已实现,一审法院不作处理。关于涉诉房屋因水管反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涉诉房屋受损及室内装潢项损失评估金额为12906元,原告对该金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损失,一审法院确定为12906元。关于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系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根据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提供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之义务。室外排水管道属于公用设备,且经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涉诉房屋室外排水检查井内存在淤积,淤积淹没室外排水管。根据一般常识,室外排水井淤积且淹没室外排水管,势必导致室内排水不畅,进而造成室内排水管道反水,损坏屋内设施。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虽提供了日期分别为2019年7月6日、2019年11月28日的工作评估报告,证明其对污水管道进行了两次疏通,但鉴定机构出具的说明函证明了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因疏于对室外排水管道及时疏通,导致了淤积淹没室外排水管,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且未能有效解决公用管道的堵塞问题,其应当对原告房屋因反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认为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案成诉之日,仍未支付任何物业服务费,原告对此事实亦予以确认,该事实与本案财产损害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现代智能物业公司不能以原告未向其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要求被告经纬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鉴定费用,原告未提交鉴定费发票,亦未向一审法院陈述鉴定费缴费金额,故一审法院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常斐因厨房排水立管反水导致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2906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被告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担负147元,由原告担负88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常斐提交证据:中特价格评估(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一张,名称刘明艳,备注为武清华清家园5号楼一单元202室房屋反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维修造价的鉴定评估费。现代智能物业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属于新证据。经纬公司质证意见同现代智能物业公司。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现代智能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租金损失及鉴定费。常斐主张租金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主张不能成立。常斐在二审中提交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采信,鉴定费为5000元,应由现代智能物业公司赔偿常斐鉴定费5000元。综上所述,常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常斐鉴定费5000元;四、驳回常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47元,由常斐负担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常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海宽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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