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玉梅、杨贤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恢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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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恢65号案件名称
谭玉梅、杨贤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谭玉梅;杨贤鸿;彭付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谭玉梅,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庆均,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杨贤鸿,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彭付菊,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玉梅与被执行人杨贤鸿、彭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恢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瑜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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