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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勤、李战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30民初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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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179号
  • 案件名称

    任永勤、李战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任永勤;李战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830民初2179号原告:任永勤,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XX县XX镇XX人,现住XX县XX镇XX村。被告:李战发,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XX县XX乡XX号。原告任永勤诉被告李战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永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战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永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搭彩钢瓦工资1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在被告李战发承包的八一路西慧丰冷库搭建彩钢瓦。被告支付我部分工资外,还欠我13000元。2020年11月1日,被告给我写有借条一份,同时约定在2021年3月30日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却分文未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2020年11月1日,被告李战发所打欠条一份。被告李战发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原告在被告李战发承包搭建彩钢瓦的冷库处干活,被告拖欠其工资13000元,于2020年11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21年3月30日还清,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所打欠条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原、被告的劳务关系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21年3月30日还清,该欠付劳务费的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为其提供了劳务,并按其要求完成任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30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递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战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永勤劳务款人民币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 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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