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朝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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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753号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朝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朝林;张秀玲;高福江;高福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亮。被执行人:殷朝林,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张秀玲,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高福江,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高福怀,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朝林、张秀玲、高福江、高福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甘0724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判决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殷朝林、张秀玲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3000元、利息31243.87元(算至2020年6月20日),计284243.87元。2020年6月21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偿付,利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执行人高福江、高福怀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高福江、高福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殷朝林、张秀玲追偿。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2782元,由被执行人殷朝林、张秀玲负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高福江、高福怀对上述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朝林、张秀玲、高福江、高福怀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205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殷朝林7570元、张秀玲存款264元、高福怀存款1950.37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朝林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高福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0元。3.2021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向本院表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暂时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书面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7025.87元,执行费4205元,执行到位72214.37元,剩余案件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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