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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成友、代寿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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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89号
  • 案件名称

    龙成友、代寿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龙成友;代寿全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龙成友,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代寿全,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龙成友与被执行人代寿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代寿全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龙成友交通事故损失费20713.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成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代寿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寿全立即履行(2019)川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代寿全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有银行存款4843.03元,本院冻结扣划后扣除执行费100元上缴国库,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龙成友分得1248.03元,(2021)川0521执159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代福均分得3545元;2.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所有川EC××××五菱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在泸州市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3.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代寿全户口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正在服刑,家庭困难,被执行人代寿全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代寿全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代寿全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代寿全负有继续履行(2019)川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龙成友发现被执行人代寿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龙成友,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代寿全,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龙成友与被执行人代寿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代寿全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龙成友交通事故损失费20713.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成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代寿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寿全立即履行(2019)川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代寿全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有银行存款4843.03元,本院冻结扣划后扣除执行费100元上缴国库,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龙成友分得1248.03元,(2021)川0521执159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代福均分得3545元;2.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所有川EC××××五菱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在泸州市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3.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代寿全户口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正在服刑,家庭困难,被执行人代寿全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代寿全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代寿全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代寿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代寿全负有继续履行(2019)川05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龙成友发现被执行人代寿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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