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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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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67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法定代表人:易定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929700039。法定代表人:童利,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消防和水电安装工程款、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共计人民币46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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