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玉周与肖登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申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申14号案件名称
彭玉周与肖登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彭玉周;肖登荣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玉周,男,汉族,生于1934年11月6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惠,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登荣,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5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彭玉周与被申请人肖登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渝0236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玉周申请再审称,1、原审案件程序不合法,该案判决后,执行前我一直没有收到判决书,直到2021年8月12日执行法官到我家来执行我才知道该案已经判决。2021年8月23日我到法院执行局,法官才给我判决书。2、该案判决错误,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是具体数量不清楚,判决书阐述事后经清点,被损害的广柑约2500斤,该案发生后事实上没有任何人清点称重量。3、此案是法院第二次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原告起诉后不知什么原因撤回起诉,法院以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法院再次立案,并再次进行审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4、依据村主任出具的证明作为定案依据欠妥,是孤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本是一件小的民事纠纷,作为村主任理应调解处理而他不作为,让事情扩大化。肖登荣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送达法律文书符合规定,彭玉周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玉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张 明 霞 审 判 员 陈 建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