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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智慧、任国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5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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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5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姜智慧、任国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姜智慧;任国臣;曹凤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5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智慧,男。被执行人:任国臣,男。被执行人:曹凤霞,女。本院在执行姜智慧与任国臣、曹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任国臣、曹凤霞于立即偿还姜智慧借款16万元,并以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以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80.68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713.56元,由任国臣、曹凤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且拍卖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集林证字(2010)第230XX13934号林地使用权;拍卖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0.33公顷用材林上366株树木;拍卖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1.58公顷用材林上1756株树木经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姜智慧同意接收以上林地使用权、林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集林证字(20X0)第000X3934号林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0.33公顷用材林上366株树木,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1.58公顷用材林上1756株树木作价182,275.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姜智慧抵偿评估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68元、审理阶段公告费560元、执行阶段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713.56元、执行费2300元、一般债务利息126504、执行标的44017.26元。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集林证字(2X10)第0X139X号林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0.33公顷用材林上366株树木,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1.58公顷用材林上1756株树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姜智慧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姜智慧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刘新荣审判员姚娟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子   正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519号之二集贤县林业和草原局:姜智慧与任国臣、曹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黑0521执5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且拍卖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集林证字(2010)第2300013934号林地使用权;拍卖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0.33公顷用材林上366株树木;拍卖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1.58公顷用材林上1756株树木经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姜智慧同意接收以上林地使用权、林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集林证字(2010)第00013934号林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0.33公顷用材林上366株树木,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1.58公顷用材林上1756株树木作价182,275.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姜智慧抵偿评估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68元、审理阶段公告费560元、执行阶段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713.56元、执行费2300元、一般债务利息126504、执行标的44017.26元。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集林证字(2010)第00013934号林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0.33公顷用材林上366株树木,被执行人任国臣所有坐落于索立岗山北坡1.58公顷用材林上1756株树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姜智慧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姜智慧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2021)黑0521执5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刘新荣联系电话:17614696859本院地址: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奋斗路3号邮编:155900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案号 (2021)黑0521执51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执519号之二) 受送达人 姜智慧 送达地址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刘新荣送达人:刘新荣、徐杰注:①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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