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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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2003号案件名称
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2003号原告: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城东新区安邦华城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EOLTP7T。法定代表人:傅永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思玲,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7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原告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某某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贵州合源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守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冉应凤书 记 员 罗鲁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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