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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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557号案件名称
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凤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557号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7441546942),地址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南卫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袁老根,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军,延寿县延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凤来,男,194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2021年9月22日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孟繁颖书 记 员 黄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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