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蓝湘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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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290号案件名称
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蓝湘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蓝湘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290号原告: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长兴社区长禾片万才组285号。经营者:廖国梅,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新,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湘,男,19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蓝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湘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员 吴 昺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黎 红 玉书 记 员 黎红玉(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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