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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蓝湘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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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290号
  • 案件名称

    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蓝湘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蓝湘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290号原告: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长兴社区长禾片万才组285号。经营者:廖国梅,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新,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湘,男,19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蓝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湘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关口平鑫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员 吴  昺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黎  红  玉书 记 员 黎红玉(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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