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根余、杨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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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453号案件名称
毛根余、杨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毛根余;杨钢;陈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453号申请执行人毛根余,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杨钢,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陈银,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毛根余与被执行人陈银、杨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121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银、杨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根余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5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钢名下号牌为湘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同年7月9日、7月12日、7月23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据此,申请执行人毛根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45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正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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