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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丕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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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027号
  • 案件名称

    陈丕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丕珍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1027号罪犯陈丕珍,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合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了(2014)廊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丕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8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丕珍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于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表扬奖励8个。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冀10执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丕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3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皓审判员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石   晓   燕书 记 员 刘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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