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园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豫15刑更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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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刑更845号案件名称
张安园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安园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刑更845号罪犯张安园,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安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元。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止。于2015年5月7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安园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信阳监狱以罪犯张安园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其假释,于2021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20日出具信检假意〔2021〕14号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张安园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安园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元(已缴纳2000元),于2015年5月7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刑期变动后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止。罪犯张安园明知他人雇佣其运输的是毒品,仍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受雇为他人运输一包50克毒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保证人保证书、罪犯张安园本人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安园自上次减刑以来虽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及影响、原判刑罚执行以及服刑表现等情况,该犯不符合假释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安园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志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袁振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春丽书 记 员 黄宇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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