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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廷、李金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930民初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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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39号
  • 案件名称

    王立廷、李金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立廷;李金仓;赵书臣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930民初1039号原告:王立廷,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李金仓,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赵书臣,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王立廷与被告李金仓、赵书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路款49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被告找原告修路,应支付原告修路款4970元,一直未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书臣、李金仓偿还原告王立廷修路款3500元(已当庭交付)。二、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立廷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静茹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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