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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远新黔中商贸有限公司与梅小伟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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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040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远新黔中商贸有限公司与梅小伟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远新黔中商贸有限公司;梅小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远新黔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南湖御景2单元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2GR66R。法定代表人:胡斌。被执行人梅小伟,男,1973年11月8日生,黎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贵州远新黔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梅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4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60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经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经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15日,拘传到被执行人梅小伟,梅小伟制定了还款计划先给付2000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的在2021年8月15日前付清。现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梅小伟,电话都无人接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世刚审 判 员 孙大禹审 判 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包 润书 记 员 唐明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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