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陕西省渭南市xx委员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陕0522民初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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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2民初475号案件名称
张xx、陕西省渭南市xx委员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潼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xx;陕西省渭南市xx委员会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陕0522民初475号原告:张xx,住潼关县南头乡。被告:陕西省渭南市xx委员会,地址潼关县。法定代表人:仲新亚,主任。原告张xx与被告陕西省渭南市xx委员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被告陕西省渭南市xx委员会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xx清偿货款本金102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新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柳青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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