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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淇与庞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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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393号
  • 案件名称

    王淇与庞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淇;庞雪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393号原告:王淇,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一博(王淇同事),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庞雪琴,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王淇与被告庞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王淇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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