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德荣与深圳市罗湖区鑫壹佰分零食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14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1452号案件名称
许德荣与深圳市罗湖区鑫壹佰分零食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许德荣;深圳市罗湖区鑫壹佰分零食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1452号原告:许德荣,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鑫壹佰分零食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经营者:黄伟晶。原告许德荣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鑫壹佰分零食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1年9月17日,原告许德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德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夏燕华法官助理 阮 婷书 记 员 阮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