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小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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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04号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小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小文;王印恒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04号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裕华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595700XW法定代表人邢其祥,经理。被告王小文,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王印恒,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审理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文、王印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已作出的(2021)冀0981民初260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小文、王印恒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554.34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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