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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巨鹏酒店、刘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2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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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22执450号
  • 案件名称

    建昌县巨鹏酒店、刘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建昌县巨鹏酒店;刘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巨鹏酒店,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建绥路凌河湾小区1号楼B楼8号。法定代表人:郑文杰,系该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雪峰,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该酒店职员,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刘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绥中县人,农民,住绥中县北环路中段5号院A区。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巨鹏酒店申请执行刘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2020)辽14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巨鹏酒店申请执行刘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14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阳代理审判员 金 铭代理审判员 范廷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东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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