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汉才、祝秀兰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申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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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申49号案件名称
肖汉才、祝秀兰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肖汉才;祝秀兰;孙忠云;田庆荣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汉才,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祝秀兰,女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忠云,女,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庆荣,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再审申请人肖汉才、祝秀兰因与被申请人孙忠云、田庆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冀08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肖汉才、祝秀兰申请再审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搭建的厕所、猪圈及堆放木柴影响了被申请人出行,缺乏证据支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宅基使用权证书仅证实使用面积,不能证实影响被申请人通行,被申请人现有通行道路足够宽敞,根本不影响出行,申请人搭建的厕所等均不阻碍被申请人通行,数十年来,被申请人一直在现有道路通行,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如果拆除申请人的建筑,被申请人出行不仅绕行,而且同样需要拐弯至官道,因为申请人家前方院墙已经将直线通行的道路堵死,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要求申请人拆除厕所等建筑物,没有考虑客观事实,没有考虑现实情况,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加深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没有做到案结事了,作出的判决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在二审案件审理时,《民法典》已经生效,虽然案件受理系在生效之前,但申请人认为,应选用《民法典》的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应以《民法通则》作出判决,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被申请人孙忠云、田庆荣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证据充分,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肖汉才、祝秀兰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汉才、祝秀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春梅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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