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与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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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967号案件名称
段某与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段某;郑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67号原告:段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郑某,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原告段某与被告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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