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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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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967号
  • 案件名称

    段某与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段某;郑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67号原告:段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郑某,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原告段某与被告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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