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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吴信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琼0108民初13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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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琼0108民初133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吴信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吴信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0108民初1337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9013081417。 法定代表人:简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信,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吴信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86元(原告已预交85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阳力平 人民陪审员李明学 人民陪审员李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林名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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