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领、孙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4民初9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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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4民初9483号案件名称
赵新领、孙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新领;孙亚东;马寒;郑州博厚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民初9483号原告:赵新领,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晋燕,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广,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东,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马寒,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博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蔚路16号5号楼11层1103号。法定代表人:孙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领与被告孙亚东、马寒、郑州博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领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新领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8元,减半收取计7849元,由原告赵新领负担。审判员 庄巧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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