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亭亭与罗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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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28号案件名称
余亭亭与罗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凯;罗凯;余亭亭;余亭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某未按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000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21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罗某自2021年9月9日起每月月底偿还余某某借款2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息(利息另计)。执行费80元由罗某承担。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李 怡 书 记 员 屈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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