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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宏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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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11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宏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宏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C座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80378。法定代表人:艾德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蒲宏俅,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宏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蒲宏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互联网银行、收益性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发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蒲宏俅名下有车牌号为湘N×××××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无对外投资信息、在各全国性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记录、无收益类保险购买记录,银行账户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蒲宏俅名下车牌号为湘N×××××的江淮牌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车辆已无实际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处置该车辆。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6日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6日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支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4日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怀化中心支公司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蒲宏俅购买了“泰康瑞医保”保险,但该保险已失效,没有现金价值;于2021年8月3日向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蒲宏俅购买了“718平安康泰”保险,本院已于2021年8月6日将上述保险全部现金价值及红利划拨至本案执行案款账户;于2021年7月14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权证号码为715015781、715015782、715015783、715015784、715015785、715015786、715015787、712004261、713000834号的房产。经查,权证号码为715015781、715015782、715015783、715015787号的房产已过户至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码为715015784、715015785、715015786号的房产已过户至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码为712004261号的房产已经抵押给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为120万元,且该房产已于2020年7月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分别于2020年8月5日、2021年5月19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权证号码为713000834号的房产产权状态为无效。2021年9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蒲宏俅的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蒲宏俅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9月22日到本院第一接待室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蒲宏俅未与本院联系,且未按时到达本院第一接待室。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蒲宏俅发出(2021)湘12执11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蒲宏俅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执行现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示风险,向其征求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何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翅书 记 员  罗泽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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