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吉修、郭吉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5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550号
  • 案件名称

    郭吉修、郭吉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郭吉修;郭吉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7921122619R。负责人:佘俊,系该行负责人。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文华、薛伟,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吉修,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吉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吉修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郭吉修名下房屋予以查封,但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郭吉修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并对被执行人郭吉修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尚有债权141338.57元、案件受理费322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执  行  员    王晓林书  记  员    党方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