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志、徐猛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8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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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云志、徐猛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云志;徐猛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云志,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猛利,男,1986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吴云志与徐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猛利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云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猛利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云志98172.7元,并承担执行费13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徐猛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徐猛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徐猛利逾期未履行,已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猛利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徐猛利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另经多方执行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猛利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徐猛利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云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猛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8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谭一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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